郝好从华飞公司拿着材料回到律所,就迫不及待的打开了档案袋。
做为从华飞电子中手拿到的第一个案子,他还是很上心的。
档案袋中的东西不多,一套委托手续、一份情况说明、一份合同、一份落款为西山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付款申请、一份律师函、一份民事起诉状、一份开庭传票、一份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一份举证通知书。
委托代理合同是和律所建立委托关系的凭证,也是华飞电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的前提。
委托书有一份要交给法院,做为证明律师有权限代理本案的证明。而另一份则由办案在结案后归档使用。
民事起诉状就不说了,原告是西山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华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对于郝好来说,暂时没有什么用途,还不如举证通知书更值得关注。
举证通知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因为上面明确的指定了原被告双方举证的最后期限。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也可以由法院指定。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能少于15天。
没错,法律规定的是“不少于15天”,但多数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都是15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之前,依据最高法院的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举证期限是不少于0天。
郝好翻了翻举证通知书,上面的举证期限写的是“开庭时”。也就是可以当庭举证。
郝好笑了笑,有点意思了。
继续往下看,他首先拿起的是起诉状。
诉讼案件吗,当然要先看起诉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