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幻小说馆>修真>混迹官场 > 第181章 黑云压城
    第181章黑云压城

    沧海电视台法制栏目《警钟长鸣》。

    见义勇为,语出《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意思是,见到应申张正义的事情而不去做,那就是没有勇气。昨日本台报道了一起因解救一名被绑架儿童而致三名嫌犯死亡的案件,引起广泛社会关注。

    今天栏目组请来了沧海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系教授、沧海地方立法研究会特邀顾问、沧海大学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委员迟春尧。欢迎迟教授!沧海俊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沧海地方立法研究会理事、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傅彦杰。欢迎傅律师!迟教授和傅律师都是我市法律专家,曾经参与《沧海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起草工作。

    让我们请先通过一个短片回顾一下昨天的案件。

    画面上,于根顺纵身飞上面包车,打碎后车窗救出小女孩,随后在车顶上平稳移动,打碎前风挡。面包车猛转向,撞树,侧翻三次,起火燃烧。随后是警察处理现场,现场惨不忍睹。结束时,画面定格在黑乎乎的车架上。

    下面,请两位专家就此事谈谈您的见解。

    迟春尧教授:在我国历史上,更多的是将见义勇为作为一种倡导,属于道德范畴。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没有就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法律界定。我市地方行政法规制定已经走在了全国前列。《沧海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排除自然灾害或采取其它措施进行保护和援救的合法行为。”我市《条例》一经颁布实施,对弘扬正气,维护社会治安,鼓励公民见义勇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傅彦杰律师:我同意迟教授意见。我市《条例》也没有对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造成国家和公民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后果进行界定。我们可以参考《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条强调两个元素,一是“正在进行”,二是“必要限度”。从刚才的短片看,本案的过程可以分成两部分。其分界点在这位公民救出小女孩的时刻。在此之前,无疑是见义勇为行为。而在此之后却是需要探讨的焦点。很明显,这位公民致三名犯罪嫌疑人死亡时。

    并不是犯罪行为“正在进行”,更是超过了“必要限度”。我认为,这位公民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责任。

    迟春尧教授:我国的文化传统中,一直有一种“侠文化”,讲侠义精神,也就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但我在美国访问时,遇见过一件这样的事情,有个留学生被抢匪抢了钱,正当抢匪欲扬长而去时,另外两个留学生奋起直追几条街,与抢匪搏斗并制服了抢匪。围观的外国人用诧异的眼光看着他们。事后警察责怪他们说,以后遇这种事千万别上去,给我们报案就ok了。这给了我一些提示。公民在与犯罪分子搏斗时,往往处于劣势,置自己生命于不顾。我们要信任警察,相信法律,尊重生命。

    傅彦杰律师:迟教授说得很好。尊重生命,既要尊重被害人的生命,也要尊重自己的生命,还有一点容易被大家忽视,那就是尊重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就本案来说,我认为该公民打碎风挡致使汽车失控,最终导致三名嫌犯惨死,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

    迟春尧教授:傅律师也有道理吧。古人说,“侠之大者,为国为民”;古人又说,“侠以武乱禁”。大侠不死,大盗不止。当今社会,任何凌驾在法律之上的行为,都是要不得的。

    傅彦杰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维护法律尊严就是我的生命!如果有必要,请三名死者家属和我联系,我愿意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尼玛这都哪跟哪儿啊?”袁远嘴里的饭粒喷老远。